勞工安全衛生




立即點擊


1.依據勞安法怎樣的情況下才算是承覽關西?2.假設該工程所有的工作皆由業主發包給各承攬商,業主是否為統包?需不需要依法設置勞安人員?3.假設該工程由業主出資並進行發包,該業主與各包商是否為承攬關西?該業主是否應設置勞安人員?上述之問題麻煩各位大大提出適用之法源依據.謝謝





1.依據勞安法怎樣的情況下才算是承覽關西?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,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;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。再承攬者亦同。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,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、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。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,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。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、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,為防止職業災害,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: 一、設置協議組織,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,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。 二、工作之連繫與調整。 三、工作場所之巡視。 四、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。 五、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。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,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。 2.假設該工程所有的工作皆由業主發包給各承攬商,業主是否為統包?需不需要依法設置勞安人員? 業主就是業主.如果是用標案發包出去.就沒有統包的情況了.承攬人若是再承攬出去.承攬人才稱為統包商. 不論是業主或是.承攬商.再承攬商.只要員工人數超過100人就要設置勞安人員.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,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(以下簡稱管理人員)。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;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,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。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,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,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。 第 3- 1 條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,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未滿三百人者,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, 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,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。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、道路、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,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。 第 3- 2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,包含原事業單位、承攬人、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、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。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,其勞工人數之計算,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。 第 4 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,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,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。 3.假設該工程由業主出資並進行發包,該業主與各包商是否為承攬關西?該業主是否應設置勞安人員? 上面的回答已經將法源依據說明了. 上述之問題麻煩各位大大提出適用之法源依據.謝謝





附表二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??http://qoozoo201409150.pixnet.net/blog1.雇主→承攬人→再承攬人2.各承攬商即為平行包,管理上會比較麻煩..不過各承攬商應互推1人出來做協議組織的頭..3.業主要設勞安人員


以上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家,如有侵犯請留言告知


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090801000016KK09479

528EA138EAAA0993
arrow
arrow

    jozemo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